8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出台的《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拉萨市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产品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开发、建设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的基地,基地应远离工业区、公路、污染源,生产过程应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
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农牧产品基地可以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未经认证则不得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
按照《办法》规定,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兽药,并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兽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禁止在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园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
据了解,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拉萨市、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将督促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立进货检测、登记制度。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农牧产品,不得贩运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