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洪光 实习记者 吕兵兵)日前,
山东省国土厅和省
畜牧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畜禽
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为了促进规模化畜禽
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
养殖用地管理,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
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
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要统筹规划畜禽
养殖用地。县级应结合规模化畜禽
养殖(简称“
养殖”)需要和土地供给实际,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国土部门要根据
畜牧业发展规划用地要求,将“
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
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
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意见》明确了“
养殖”用地备案管理权限和程序。兴办“
养殖”的“经济组织”提出项目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
畜牧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备案;“经济组织”持项目备案表,到县级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落实项目用地选址、位置、范围、面积等。
《意见》强调,要加强“
养殖”用地监督管理。除“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及个人,兴办或联办“
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
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否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经济组织”要履行耕地复垦义务,
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同时,《意见》还规定了“
养殖”占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