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2、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3、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4、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5、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全部用药记录,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普兰店市农发局 鲍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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