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疗效不确兽药产品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关于查处疗效不确兽药产品的通知》

(农牧药发[19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

近几年,各地兽药管理部门批准了多种抗病毒药物,如吉林省春华兽药厂生产的“瘟毒杀注射液”、“黑龙江省文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宏达兽药添加剂厂生产的“瘟毒杀注射液”、“毒菌康注射液”等。上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明其有防治口蹄疫、乙型脑炎、牛病毒性腹泻、鸡新城疫、犬瘟热等动物主要病毒性疫病的作用。据查,其他地区也有该类作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这些产品上市后在全国产生了不良效果和影响。一是疗效不确,多年来国内外兽医临床医学研究结果证明,兽用生物制品仍是预防动物病毒性疾病的唯一有效药物,目前尚未发现其他替代产品,而上述产品均为西药复方制剂或中西复方制剂,不具有防治动物病毒性疫病的作用;二是影响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我国对动物重大疫病均制订了统一的防治措施、免疫程序和工作计划,该类产品的滥用将严重扰乱全国疫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三是误导消费,损害农牧民利益;四是扰乱兽药审批管理秩序,并影响我国兽药研制、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及时制止疗效不确的兽药产品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规范兽药审批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立即对本辖区已批准生产的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下同)产品进行整顿。凡产品质量标准及使用说明书标有口蹄疫、乙型脑炎、猪瘟、牛病毒性腹泻、鸡新城疫、犬瘟热等病毒性疫病防治作用的兽药质量标准一律废止,其产品批准文号一律撤销,并及时做好兽药厂库存产品的处理工作。

二、各地要对本地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兽药产品进行清理。凡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有口蹄疫、乙型脑炎、牛病毒性腹泻、鸡新城疫、犬瘟热等病毒性疫病防治作用的产品,要监督有关单位一律做退货处理,不得在本辖区经营、使用。凡拒不退货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劣兽药进行查处。

三、为确保兽药质量,避免疗效不确产品贻误动物疫病的防治效果,保证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兽药审批工作,严格掌握审批政策,从严把握审批标准,提高审批兽药工作质量,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兽药审批管理工作秩序。如确有治疗动物病毒性疫病作用的兽药,应按新兽药审批要求向农业部履行产品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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