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不同类别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颁布的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89]农[牧]字第52号)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农牧发[199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