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无规定疫病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及有关国际标准,我部制定了《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一、术语
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两种。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监测区:环绕某疫病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足够面积的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缓冲区: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感染区: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
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具有阻断某种疫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包括大江、大河、湖泊、沼泽、海洋、山脉、沙漠等。
人工屏障:是指为建设无疫区需要,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自由流动,防止疫病传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二、无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一)口蹄疫
A.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口蹄疫区。
B.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屠宰后3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二)新城疫
A.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为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的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B.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3年内没有暴发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三)猪瘟
A.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B.非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暴发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的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五)其它疫病(待定)
三、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一)区域要求
1.区域规模
无规定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2.社会经济条件
无规定疫病区必须是动物饲养相对集中。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必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社会经济水平和政府财政具有承担无疫区建设的能力,承受短期的、局部的不利影响,并在维持方面提供经费等保障。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立能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3.动物防疫屏障
无规定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4.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监测区,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缓冲区。
5.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实施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缓冲区实施监控,确定无疫后,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标记免疫标识后,方可进入。
6.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采取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监测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法制化、规范化条件
1、省级人大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与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有关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并下达无规定疫病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3、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实施兽医从业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免疫、检疫、监督、监督检查站、疫情报告、畜禽饲养档案、机构队伍和动物